一、各執法科室根據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各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法規科負責組織有關科室進行集中執法檢查;污染控制科和監察支隊負責管轄范圍內排污單位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收繳及各類污染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污染控制科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現場監督檢查時必須持執法證,攜帶執法器材,必要時由監測人員一并參加。
四、實施現場執法,必須說明檢查內容,查閱相關技術資料、文件檔案、數據及環保審批手續。
五、現場詢問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監測和采樣,取得有效數據。
六、在向企業參加人員反饋檢查意見的同時,認真填寫《環境保護現場檢查登記表》,并做到詳實、全面、清楚。
七、及時準確地向排污單位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并盡可能提供技術信息服務。
八、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立即進行糾正,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處罰程序給予處罰。
九、對現場監督檢查中所發現的重大問題,提交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處理意見。
十、現場執法要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嚴禁吃、拿、卡、要、報等現象發生,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
十一、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實施計劃管理,檢查人員須持《XXX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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