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檢修完工后應有完整的檢修記錄,做好設備檔案。外協施工單位、承修單位要提供完整的交工資料。記錄內容包括實際檢內容、材料及備品備件消耗、檢修技術參數、工時、檢修負責人、試車驗收記錄等。
16進入容器設備作業:
16.1設備(槽罐、塔、釜、罐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安全作業證)。
16.2設備內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清洗,置換、并通入新鮮空氣。
16.3在所有檢修設備相連的管道、閥門上應加盲板隔絕,并掛好標志。
16.4進入帶攪拌裝置的設備內作業,必須由電工切斷電源,拔掉熔斷器,并在電源上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
16.5進設備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要求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在18%--21%之間,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內作業。作業過程中最少每隔二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16.6進入設備內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安全帶的尾端要固定在設備外的設備上。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戴長管式面具。作業人員在設備內不得任意摘除安全帶和面具。
16.7設備內作業必須由有經驗和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監護。在緊急情況下,監護人員應迅速發出信號,待采取了可靠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處理。
16.8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的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16.9作業中嚴禁向作業設備內、外投擲物料、工具及器材,以保安全作業。
16.10設備內作業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換氣措施,但嚴禁通入純氧。通風不良及容積較小的設備,可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16.11罐內動火作業,除按焊接作業安全要求外,動焊者離開時,不得將焊具放在設備內。
16.12禁止在50℃以上溫度的設備內作業。
16.13在金屬罐內作業,只準使用低于12V的照明燈具,并要求具有低壓、防爆的性能。
16.14檢修工具電壓超過安全電壓時,必須用絕緣良好的軟線,中間不許有接頭,并有可靠的接地線。
16.15作業完工后,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負責人和使用部門負責人在“罐內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以封閉設備孔。
17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18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19在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20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21在生產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化工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品或緊急停車的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22檢修人員應檢查檢修中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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