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三類事故的處理,由公司主要領導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工作,主要領導因事不能及時趕到時,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負責,在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不能到達現場的情況下,由生產部部長負責,其它部門配合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生產部和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生產部應根據事故情況通知相關單位執行生產變更命令。
b)主管安全總經理助理和生產部部長應立即下達應急狀態命令,并馬上趕到現場,根據情況達到上報有關上級部門規定的要立即報集團公司安監局、省、市主管部門。
c)生產部根據情況通知各相關單位領導到現場參與事故狀態下的應急處理。
d)接通知后,各級領導人員必須迅速趕到指定地點。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區人員15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外居住人員40分鐘內到達現場。
e)在事故處理中,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報告,如伴有重大燃燒,可直接撥打119報火警。
f)事故搶救中,應以人員的生命安全為首位,首先搶救被傷害人員,同時還應實施安全救護,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g)事故現場的管理指揮,由在場的最高管理人員負責,其他人員服從指揮調度。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未到場時,由安生部負責。
h)公司消防、保衛人員接應急通知后,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搶救和保衛管制。
i)現場事故應有專人進行完整記錄,并有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或安生部部長簽字。
4、責任紀律
4.1接到應急通知后,各級人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參與。
4.2參與事故應急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調度。
4.3 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不得消極、抵觸。
4.4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無關人員(或經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撤離的人員)不得在事故現場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圍內聚集或設障。
4.5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不得擅自將事故相關的器、物帶離現場,不得做與應急不相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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