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6.5.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6.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6.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6.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6.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6.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7 起重吊裝作業
4.7.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生技科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7.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7.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7.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7.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7.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生技科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7.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7.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7.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7.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 抽堵盲板作業
4.8.1 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技術科和安全環保部各一份。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生技科和安環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生技科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實施。
4.8.3 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技術科批準。 4.8.4 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8.5 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加盲板應緊固好。
4.8.6 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8.7 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8.9 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4.9 斷路作業
4.9.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9.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9.3 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9.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9.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9.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9.7 斷路作業應按《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9.8 在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8 甲單位到乙單位作業,乙單位要向甲單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單位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單位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