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工作許可人應負下列安全責任:
一、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四、交待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帶電及危險的位置。
第九條? 工作負責人應負下列安全責任:
一、作業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并已正確執行,確保工作人員安全。
二、負責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措施,并給工作人員必要的指導,隨時注意檢查人員是否遵守《安規》及安全措施。
三、負責與工作許可人聯系,履行開工、收工、延期、竣工等手續。
第十條? 工作班成員應負的安全責任:在安裝、調試過程中,應嚴格發行工作票、操作票手續。要互相照顧、互相監督、加強聯系,共同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安全措施,聽從工作負責人的指導,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條? 操作票(作業票)填寫的內容應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氣、熱機安規要求執行。電氣一種工作票應提前一天送到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應將操作票(作業票)批準人、簽發人、負責人書面報指揮部安監部門,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操作票(作業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安規的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擔任工作。
第十四條 完工的作業成績票各單位一律保存三個月才能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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