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職責,每年制訂工會主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十一條 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技術上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 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3. 在組織新建、擴建、改建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 審查企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5. 負責組織制訂生產崗位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規劃方案,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6. 參加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上的改進措施。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總工程師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8. 副總工程師根據業務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職責。
如工藝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負責工藝技術范圍的安全工作,督促調度、技術等生產技術職能部門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組織審查分管范圍內有關生產工藝方面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使之完善可靠,技術上切實可行。
——參加重大生產、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重復事故。
——負責審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組織安技措施和隱患治理的設計工作,按“三同時”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參加設計審查。
設備(動力)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負責機動(或設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督促機動(或設備)、技術職能部門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組織審查公司范圍內有關設備、電氣、儀表等方面的安全檢修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負責審查有關設備安裝、改造方案及設備檢修計劃中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參加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重復事故。
——貫徹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負責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檢修工作,并對其安全可靠運行負責。
第十二條 總會計師安全職責。
1. 執行國家關于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并監督執行,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2. 執行財政部和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安全保證基金的繳納和返回資金的使用。
3. 審查企業經營計劃時,要同時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 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制,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審核各類事故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總地質師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局在地質技術上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 組織審查分管范圍內有關地質方面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使之完善可靠,技術上切實可行。
3. 加強安全技術管理,采用安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4. 在組織新上產能區塊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按“三同時”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參加設計審查,使之符合安全規定的要求。
5. 參加重大井噴失控、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上的改進措施。
公司(局、總廠、廠)下屬公司、廠等單位領導安全職責,參照本章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