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
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為之變化的作業過程。
3、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3.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3.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4、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4.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4.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監部審查,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4.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4 吊裝作業人員,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 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裝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4.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動力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建物做為錨點。
4.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作業,應遵守動火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吊裝作業現場的吊裝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等應經計算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埋在地下;
f.重物下站人;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4.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
4.17對吊裝手續審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科負責管理。
5.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設備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設備科負責人批準。
5.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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