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作業前應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了解地下管線、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情況,按要求坑深,掌握建筑物的具體位置。地下構筑物外露時,應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進行加固保護,作業中應避開管線和構筑物。在現有電力、通信電纜2m范圍內和燃氣熱力、給排水管道1m范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人員的監護下采取人工開挖。
②挖槽(坑)時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放坡、支撐和護壁。遇邊坡不穩、有坍塌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撤離現場。
槽上堆土應距槽邊1m外,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m,堆土不得遮壓檢查井、消防井等設施。槽深大于2.5m時,應分層挖土,層高不得超過2m,層間應設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0.5m。
④上下槽溝必須走馬道、安全梯。馬道、安全梯間距不宜大于50m;作業時2人橫向間距不得小于2m,縱向間距不得小于3m,嚴禁掏洞挖土,搜底擴槽和在槽內休息。
⑤在豎井(坑)內作業時,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垂直運輸時,作業人員必須立即搬至邊緣安全位置,土斗落穩時方可靠近作業。
⑥隧道內掘土作業時,必須按照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操作,嚴禁超挖。發現異常時必須立即處理,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作業;出現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搬至安全位置,并向上級報告。
⑦使用鋼釬破土時,扶人應在打錘人側面用長把夾具扶釬,打錘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人。錘頂應平整,錘頭應安裝牢固釬子應直且不得有毛刺,打錘人不得戴手套。
⑧作業中發現地下管道等構筑物、文物、不明物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向帶班人報告,并按要求處理或保護。
⑨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保持與高壓線、變壓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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