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報告程序
1)施工現場一旦發生安全問題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應立即組織救援。事故發生后,項目部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2007年第493號令)的相關規定。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一般事故由項目部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以上等級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火災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集團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有下級負責調查的事故。
4.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對項目部主要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項目部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事故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警告處分。
5.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對項目部主要領導人員給予行政撤職及以上行政處分;對事故項目部所屬公司主要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事故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或者引咎辭職。
6.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給予撤職及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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