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6、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8、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9、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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