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對外來勞務人員和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
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場從事生產活動的勞務人員及項目、工程承包單位。
三、職責
1、負責招用和項目工程發包部門應對勞務人員、承包和施工單位在市場內的生產、生活活動進行安全管理。
2、承包、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全體人員在市場內的生產、生活安全情況負總責。
3、安全辦負責對外來勞務和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控制過程
(1)城內用工的管理
用工部門根據生產需要招工時,在簽訂用工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并對錄用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招工部門必須組織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場紀場規教育及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接受安全管理及檢查、監督、考核。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人員要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未經有關勞動部門認可的,不準與其簽訂相關項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工程項目發包的管理
工程項目的發包部門在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在合同里明確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并對承包施工單位進行必須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指導。
發包部門在與承包、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后,必須組織承包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施工人員接受入廠前的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并與市場簽訂《安全協議書》,否則不準入場施工。
承包、施工單位,只有在獲得有效安全資格認可的前提下,方可參加相關項目的投標。
承包施工的法人代表,要對自己單位及其人員在市場內的施工安全負責,要設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施工中日常的安全管理及與其它施工單位或市場相關部門的安全協調工作,并服從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承包施工單位及其全體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無條件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場規、場紀、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為保證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單項工程一般不準多單位承包,總承包單位若將工程二次發包時,要對二次承包單位的安全負責。二次承包單位同樣要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與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否則不準開工,違者嚴肅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
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與其它施工單位在同一處交叉作業時,必須事先報告發包部門和安全辦,并由發包部門組織協調,與相關單位簽訂同時作業安全、環保協議書,制定安全保證措施,負責安全保證措施的貫徹落實,并在作業現場指派專人負責安全檢查,確保安全施工,否則不準施工。
承包施工單位因違反國家或市場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等而受到經濟處罰,其罰款金額將由市場財務部門從承包工程經費中扣除。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將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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