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和《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
2. 施工現場設置的辦公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環保的有關規定。
3. 對產生污染源的振搗棒、攪拌機、龍門架、硅泵等,應當在開工15日前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放噪聲申報、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并提出便民不擾民措施。
4. 搞好與居民委、組共建活動,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區內施工,白天噪音不超過規定要求,夜間二十二時于次日早五時,停止擾民的施工作業。保證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搶險,搶修作業和施工工藝要求須夜間(超過二十二時)作業的工程,需提前經環保主管部門批準。
5. 不準在居民區內露天、熬制瀝青、焚燒垃圾。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