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新建工程和裝置改建、擴建及技術措施項目驗收投產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全公司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進項目。
3、職責
安全環保部負責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技術部負責項目工藝安全工作,總工辦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4、內容
4.1凡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進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要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必須遵守“三同時”的原則進行。
4.2建設項目應采用先進的工藝和安全可靠的技術裝備,使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控制在現行國家標準、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
4.3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的試生產階段,必須填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表》,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驗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產。
4.4建設項目具備驗收的條件:
(1)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已向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已按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3)建設項目中工人作業崗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數據已經法定單位檢測檢驗合格,并取得檢測檢驗報告;
(4)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已經法定單位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檢驗合格證書);
(5)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制定了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已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證;
(6)對試生產中所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列有整改方案并預留專項資金。
(7)對于已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驗收前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或專項審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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