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建筑施工企業責任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及上海市滬建交(2011)970號文件規定,為認真落實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值班帶班制度。為切實抓好項目部安全生產、增強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在監項目部施工現場。
3、術語、定義:施工現場: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帶班檢查:指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4、職責權限及工作內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據公司所監理的在建項目工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定期匯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的帶班檢查記錄并整理備案。
4.2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100%。(每周5天)。
4.3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4.4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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