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監理公司的委派,負責工程項目的全面安全管理監理工作。
(2)主持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和監理規劃,審批專項安全文明施工監理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安全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經常對本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加強本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安全意識。
(4)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齊抓共創文明施工,嚴防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事故的發生。
(5)負責組織審核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用電安全方案、防汛預案等)并提出審查意見。使之符合安全施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6)協助承包人從立法和組織上加強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建立和完善有關安全生產制度。
(7)在安全監理過程中應重點控制“人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以杜絕或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8)協調發包人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9)事故發生時,及時組織保護現場的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上報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確定處理方案。
(10)檢查和監督安全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人員應調整其工作。
(11)審定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方案等。
(12)主持安全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安全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13)督促發包人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法規規定的安全職責。
(14)審查承包人現場安全制度和安全體系。
(15)組織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督促整改、驗收。
(16)審查承包人三級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實。
(17)審查承包人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
(18)審查項目經理、安全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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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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