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行業治安保衛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建筑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按照“群防群治,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管理從嚴,確保安全”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歸口負責。
第三條 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情況,作為參評“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業”和“杭州市示范平安建筑施工企業”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企業的主要領導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相關專兼職管理人員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上級部門發布的治安保衛法規,制訂符合企業實際的各項治安保衛規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 企業應建立治安保衛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工作人員,購置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安全防護器材和設施,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治安保衛大檢查,對不安全因素,要層層落實整改,消除隱患,保證安全。
第七條 實行公司、項目部治安保衛二級管理,建立施工企業為主體,項目部為基礎,相關部門協同,轄區共同參與的管理格局。企業各項目部應在公司統一領導下,落實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準確掌握本企業中違法違紀人員的情況,及時妥善協調處理各類糾紛矛盾,確保單位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穩定。
第九條 企業應經常開展對職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的遵紀守法意識、安全防范和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條 企業、項目部要加強與所在地公安部門的聯系,積極參加轄區街道(社區)根據當地政府統一部署的綜治工作。對發生的政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破壞事故和火警、火災,要積極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的偵破工作,逐級對違法犯罪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部應加強施工現場日常值班管理。節假日要實行管理人員值班值宿和領導帶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施工現場晝夜巡邏工作,原則上每四小時巡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必要時應及時報警,要做好值班值宿記錄。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加強施工現場的門衛管理。門衛要認真檢查進入本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物資等,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時要查驗證件并進行登記,需寫明來人單位、事由和聯系人等事項,待核實無誤后方可放行。堅決禁止社會閑散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和施工現場的技防建設,施工現場重點部位應安裝紅外報警器、監控等設備,門衛室、值班值宿室應安裝報警電話,時刻保證通訊暢通、有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項目部應配備專人負責實名制管理的各項工作,做好人員錄用、人員登記、考勤、工資發放等工作,建立能動態反映施工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實際情況的花名冊、考勤冊和工資冊等實名管理臺帳,確保人員底數清、基本情況清、出勤記錄清、工資發放記錄清、進出項目時間的目標。
第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日常檢查及節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的檢查工作,積極開展內部排查,對重要目標、重要場所以及危化物品使用保管等環節進行梳理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加強內部監管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 企業應落實專人受理投訴,保證投訴渠道暢通,及時協調解決因民工工資拖欠等引發的群體性糾紛,要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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