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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