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 上級單位及監理部對施工單位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職責分工
? 1、開(復)工安全生產檢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進行,其它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存在的安全隱患由總監理工程師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督落實整改。
? 2、定期安全生產檢查、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參與,存在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督落實整改。
? 3、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
? 四、基本要求等管理流程
? 1、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做好隱患排查工作;
? 2、監理部在日常安全檢查、專項檢查中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下發安全監理整改通知或監理指令,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措施,規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 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確定安全隱患徹底整改;
? 4、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停止施工進行整改,未進行整改、整改不徹底、整改沒有通過檢查驗收的不能復工;必須徹底整改并通過驗收后方可復工。
? 5、對于隱患不能及時整改完成的,在保證施工安全的情況下,項目部制定出臨時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并報管理處和監理部備案;
? 6、項目部應根據檢查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所存在的隱患整改落實,專監負責督促和檢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并由項目部將整改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理部。
? 7、監理部在收到項目部整改回復后組織人員進行復查,根據檢查類型進行上報或存檔備查。
? 8、監理部在每月的安全例會上對本月的安全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于未整改落實的內容,在會上確定責任人,負責落實整改工作。對于無視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徹底、整改沒有通過檢查驗收的責任人給予嚴肅批評和處理,并將結果報送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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