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組織編制項目的質量計劃,報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
⑵定期組織質量人員驗證質量計劃的實施效果,當項目質量控制中存在問題或隱患時,應提出解決措施。
⑶參加圖紙會審。
⑷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向承擔施工的負責人或分包人進行書面交底,質量交底資料應辦理簽字手續并歸檔保存。
⑸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設計變更在執行前及時向施工人員進行書面交底。
⑹監督有關人員做好施工過程的質量自檢、專檢和交接檢,保證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⑺負責各種原材料、設備進場的質量驗收,嚴把材料、設備質量關。
⑻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執行產品的監視和測量工作程序,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驗證。
⑼對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合格報告提及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糾正措施,具體執行《程序文件》中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程序。
⑽組織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驗證,將驗證情況上報上級質量部門。
⑾組織項目部質量、材料、試驗等有關人員編制匯總項目質量情況月報及質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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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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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