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工程設計變更、洽商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特指定本制度。
(1) 任何施工條件或設計條件發生變動等情況,均通過工程洽商予以解決。
(2) 工程洽商一般由各段技術負責人經辦,但對于影響主要結構、建筑標準、增減工程內容的洽商,應由主任工程師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辦理。
(3) 工程洽商內容若超出合同范圍,須經經理部核實,報公司領導批準,方能簽定。
(4) 屬設計和業主提出辦理工程洽商時,須經經理部經營副經理對變更洽商進行評審后方能辦理,不能貿然行事。
(5) 工程洽商必須簽字齊全,屬施工圖變更的洽商,應有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部門四方簽字。
(6) 洽商辦完后,經辦人須及時將洽商文件送至資料員處存檔,并由資料員及時分發給各有關部門。
(7) 工程洽商不得涂改。
(8) 有關經濟洽商必須在辦理技術洽商時同時辦理,并準確及時交經營副經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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