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為即使處理企業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促進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制定本辦法。
(2)內部經濟糾紛的處理,應堅持以自愿協商解決為主,調解或仲裁為輔和先調后裁、一裁終局的原則。
2.調解、仲裁組織
(1)公司成立經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負責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屬于業務系統管理范圍內的經濟糾紛,如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系統工作委員會負責調解。若調解成立時,其調解書或紀要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系統工作委員會調解不成時,可由當事人申請公司仲裁,法律事務部負責組成臨時仲裁庭對其進行仲裁。
(4)根據糾紛的性質,由法律事務部牽頭組織施工管理部、經營管理部、財會部,物資管理部、設備管理部等職能部門聯合組成臨時仲裁庭,并對仲裁全過程負責。
(5)領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員2人、秘書1人。
(6)一般糾紛(10萬元以內)由委員會委員擔任主裁,10~50萬元的糾紛由委員會副主任擔任主裁,50萬元以上的糾紛由委員會主任擔任主裁。
3.仲裁范圍
(1)各單位部門之間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經濟合同糾紛都在受理范圍內。
(2)未按規定辦理仲裁申請手續或事實證據不清、申請要求不明的糾紛,均不予受理。
(3)公司與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簽訂的《經濟承包責任書》糾紛、職工與單位或負責人之間的勞資、行政等糾紛,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解決,不在公司內裁委員會仲裁范圍內。
4.仲裁程序
1)申請
(1)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必須遞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申請書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②仲裁請求事項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③證據及證據來源。
2)受理
(1)法律事務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決定受理后,即提請公司件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向被申請人通知并送達申請書副本。不受理時即行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答辯
被申請人受到仲裁書副本后,應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或不提供證據時,不影響仲裁程序。
4)調查
內裁庭應當認真審閱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核實證據,并在立案后半個月內完成調查研究、取證、鑒定勘驗等工作。
5)仲裁前的調解
調解由主裁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進行。一般只進行一次,調解成立即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章后結案。調解不成即實行仲裁。
6)仲裁
(1)內裁庭提前五日書面以書面形式將仲裁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請人、被申請人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內裁庭成員進行評議并作出裁決。在休庭后一周內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送達《仲裁通知書》,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與執行
(1)已送達的一般案件的《裁決通知書》為最終裁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書后10日內按要求履行裁決意見。
(2)對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結果時,可在收到通知書后5日內向公司內裁委員會主任書面提交《仲裁復議申請書》,由公司內裁委員會主任授權委派人員組成新的內裁庭并在10日內完成“復議”,并送達《仲裁復議通知書》。5日內提交復議申請書的,按《仲裁通知書》執行。
(3)如不服裁決或復議,并在半個月內拒不履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通知財會部,從該單位的銀行賬戶或其他費用中劃撥、結轉。對因此而繼續違紀違規、尋釁報復或致使損失擴大的單位和負責者,法律事務部提出具體意見報請公司按程序決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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