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1.1本規定規定了本工程監理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獎懲的內容和程序。
1.2本規定適用于本工程監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文件
吉林省吉能電力建設監理有限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3.控制程序
3.1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室、工程項目部和個人,給予獎勵。
3.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在改善勞動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3.1.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3.1.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1.4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科學研究成果、成績顯著的;
3.1.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3.1.6各級行政正職充分發揮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作用,實現項目部全年無重傷、死亡事故,無重大機械設備、火災、交通事故,成績顯著的;
3.1.7認真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駕駛員全年實現安全無事故者。
3.2對部室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對個人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晉級,授予榮譽稱號等。
3.3獎勵應拉開檔距,重獎在生產一線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為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嚴禁平均分配。
3.4獎金來源與使用
3.4.1項目部從工資總額中預留1%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3.4.2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由財務管理中心設立并建帳,由安全質量部統一掌管使用。
3.5處罰
3.5.1因現場監理人員對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的安全計劃審查不嚴和對現場的安全措施檢查不到位,由此造成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的安全事故,監理項目部應負有連帶責任,對責任者的處罰,視造成事故的大小,由生產部主任上報項目部經營開發部與安全質量部,由兩部室提出初步處理研究后,上報分管副總經理。
3.5.2人身事故
(1)記錄事故(事故的分類按照國家電網項目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第133中的分類,下同)
(2)八級事件的責任者,處500~600元的罰款;對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處800~1000元的罰款。
(3)七級事件
對七級事件的責任者,處1500~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四級事件
對造成四級事件的責任者,處罰款3000~4000元,其行政處分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第159條第3款執行。
(5)三級事件
對發生三級事件的責任者的處分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第156條中的規定執行。
3.5.3火災事故
(1)、一般火災事故
除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外,處500~600元的罰款。
(2)重大火災事故
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責任者的處分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第155條中的規定執行。
3.5.4交通事故
(1)輕微交通事故
對事故的責任者處200~300元的罰款。
(2)一般事故
對事故的責任者處500~1000元的罰款。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第159條第5款中的規定執行。
3.6對上報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由項目部綜合部行文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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