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施工隊應在現場建立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計劃和詳細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證施工期間道路的暢通。
第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整理施工文件及竣工資料,做到工程結束資料整理完畢,并達到資料齊全、內容真實、格式規范、簽署齊全、裝訂整齊標準,保證不影響正常驗收工作。
第三條 施工作業時,必須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和過往車輛的安全與通行。
第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嚴格按交通部頒《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的有關規定設置施工警告標志、限速標志、導向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按規定著裝。
第五條 施工作業除保障安全外,作業的方式和方法要講究文明。并做到:隨時隨地注意環境保護,不得濫挖亂棄土、石等雜物;作業場地規整,設施標志擺放有序,保持路容整潔;施工人員精干,工作緊張有序,不打鬧喧嘩;作業面大小適度,作業時間緊湊,連續完成。
第六條 施工過過程中,嚴格按照業主單位和施工圖紙要求進行作業,不得偷工減料,確保工程質量。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