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有效落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和項目部檢查制度的雙重監督機制,加強公司對項目的監控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報告內容
1. 各項目部應根據“總工辦檢查制度”的規定,在相應部位或分項實施前報告公司總工辦,并由總工辦及時答復是否派人到場進行預驗收。
2. 工程實施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向總工辦報告,是否報告總經理,由總工辦決定。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結果應及時報呈總工辦。
3. 工程實施中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和總工辦報告。
4. 工程實施中由于質量問題需要整體停工整改的應向公司總經理和總工辦報告。
5. 業主對項目計劃目標進行調整時,報告總工辦;可能影響監理服務時限的,向公司總經理和分管經營的副總經理報告。
6. 政府有關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對工程的重要檢查事件報告總工辦,是否報告總經理,由總工辦決定。
7. 有關部門或單位在公共場合出現損害公司形象的言語、事件和行為的,總監有責任及時制止并向公司報告。
8. 監理發出整體停工指令前應報告公司總工辦及總經辦。
9. 各項目部每月提交監理月報時,應向總工辦提交一份項目概況簡報,包括項目本月質量、進度概況及出現的主要問題,下月工程形象進度預計(根據監理月報摘錄)。
10. 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11. 工程中一般質量問題的處理,監理方與業主、被監理單位之間,圍繞項目實施而進行的工作協調,按照崗位職責標準在項目內解決。
12. 項目監理部向公司的報告,原則上由總監或其代表執行,緊急情況下,由項目監理人員報告。
13. 各項目監理部應嚴格按此規定執行,不得借故不報或隱瞞不報,違者按公司員工守則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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