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管理,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關法規及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重大危險源管理職責、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源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 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
場所和設施)。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按規定對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辨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六條 集團公司、產業公司、各市公司負責安全、生產、設備、儀表、電氣等業務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操作規程及工藝指標、設施(包括監控設施、電氣等)等方面進行安全督查。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具體見表1和表2。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方法如下:
(一)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其臨界量按表1確定;
(二)未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其危險性,按表2確定
臨界量;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二)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第九條 各單位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生產、貯存物質按上述方法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第十條 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數量、貯存方式、監控設施、安全設施、崗位人員、應急預案等。
第十一條 對辨識的重大危險源應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重大危險源公告欄。
第十二條 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督導。
第十三條 設備管理(包括儀表、電氣)部門定期組織對設備運行、監控設施、聯鎖報警裝置、電氣設施等進行督查督導。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對設備、工藝、操作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