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監理工作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國務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
3、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01號)。
4、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試行)》(2002年1月16日,冀交字【2002】19號)。
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
6、《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10-2006)。
7、《104國道青縣至滄州段大修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104國道青縣至滄州段大修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合同文件》。
8、《104國道青縣至滄州段大修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
9、其它有關文件與規定。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目標與任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職責,保證307國道滄州市西段大修工程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安全生產,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三、安全監理工作的內容
(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2、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設施、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現場的報驗手續;
3、審查施工現場平面布置;
4、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5、對施工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對應急救援體系的管理。
(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監督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1)監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實施;
(2)監督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
(3)及時制止違規行為。
2、巡視檢查。
監理工程師應每天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違規作業行為應及時制止,巡視檢查的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高處作業;
(2)機電設備使用必須滿足要求;
(3)場內車輛駕駛;
(4)氣割、電焊作業;
(5)起重作業;
(6)鋼筋加工、綁扎作業;
(7)混凝土澆注;
(8)張拉作業;
(9)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
(10)大模板堆放、安裝、拆除作業;
(11)施工機械作業。
3、核查現場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
(1)施工機械、機具的采購和租賃;
(2)起重機械和設施的現場安裝與拆卸;
(3)起重機械和設施的檢測與驗收;
(4)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
4、檢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
(1)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況。
a、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b、按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安全標志;
(3)安全防護設施。
a、高處作業防護;
b、臨邊作業防護;
c、攀登作業防護;
d、懸空作業防護;
e、交叉作業防護;
f、特殊季節、氣候條件施工防護;
g、專項防護。
(4)臨時用電防護。
a.接地;
b.電纜線路;
c.配電箱及開關箱。
(5)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
5、督促施工單位安全自檢、進行抽查及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1)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
a、日常性檢查;
b、專業性檢查;
c、季節性檢查;
d、節假日前后的檢查;
e、不定期檢查。
(2)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
(3)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三)交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內容----資料整理
交工備查-內業資料整理工作的目的與意義是反映安全監理工作情況,總結安全監理工作經驗,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
安全監理內業資料包括的內容:
1、監理工作計劃中的安全監理方案;
2、安全監理專項實施細則;
3、安全例會記錄、紀要和工地會議紀要中的監理內容;
4、監理工程師工作指令,包括一般工作指令、整改通知、工程暫時停工指令及復工指令;
5、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告材料和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材料;
6、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報審資料;
7、大、中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驗收報審資料;
8、監理工程師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監理安全工作交底記錄、檢查施工單位安全交底工作的記錄;
9、施工現場安全監理檢查、巡視工作記錄;
10、安全監理日志;
11、監理月報中的安全監理內容;
12、安全監理專題報告;
13、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資料;
14、監理工作總結中安全監理內容;
15、其它。
四、安全監理工作的控制手段和方法
1、審核技術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施工方案等,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行施工。
2、簽發指令文件:監理人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簽發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由駐地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現場監督和檢查:通過巡視及時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現象,及時進行糾正和控制。
4、規定監控 <http://g.tgnet.cn/GroupIndex.aspx?no=jiankong>程序:規定必須遵守的安全監控工作程序,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工作,是進行安全監控的必要手段。
5、召開工地會議:將安全施工作為工地會議的議題內容之一,在會議中集思廣義,分析現狀,找出原因,相成決議,予以落實。
6、定期的安全綜合檢查:按照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現場檢查評價,針對不足之處,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
7、利用支付手段:針對有的施工單位,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之處,事故隱患較多的現象,利用支付手段是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有力督促、控制和約束。
五、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崗位設置與職責
(一)項目安全監理組織機構崗位設置框圖
(見附件)
(二)項目安全監理組織機構崗位設置與崗位職責
1、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安全監理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本合同段的安全監理工作,按照監理合同接受總監辦的工作布署、指導、檢查、評價等管理,就本合同段的安全監理工作負總責;
2)組織實施安全監理方案,主持編制并組織實施安全監理細則;
3)主持召開本合同段工地安全監理會議;
4)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安全設施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現場的報驗手續、安全技術措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初步審查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6)日常安全巡查、督查,并做好記錄;
7)編寫合同段各類安全監理工作報告;
8)監理合同規定的其它職責。
2、駐地辦安全監理崗位設置與崗位職責:
(1)駐地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職責:
1)主持駐地辦安全監理全面工作,確定駐地辦安全監理人員的分工和落實其崗位職責;
2)落實項目安全監理方案、主持編寫專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駐地辦安全監理的日常工作;
3)檢查和監督全體安全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安全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安全監理人員進行調換等處理;
4)主持合同段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工地例會和其它必要的現場會、協調會、研討會等,簽發駐地辦安全監理的文件和指令;
5)審查處理標段的安全生產報告與文件;
6)初審承包單位提交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7)主持或參與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
8)組織編寫并簽發本合同段安全監理月報、安全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總結;
9)主持整理本合同段的安全監理資料。
(2)駐地辦安全環保工程師安全監理職責:
1)負責指導、協調本合同段安全監理計劃實施、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安全監理的管理制度、規定和工作程序;
2)負責監督、檢查與指導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安全生產;
3)負責對建設單位、總監辦提供安全生產文件、規定、制度進行登記、保管并解釋、修正、補充;
4)負責落實安全監理工作標準,提出保證本合同段安全的措施與手段,檢查日常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理情況,組織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聯查和抽檢工作:
①指導并填寫安全監理各種表格。
②巡視檢查現場施工活動,及時糾正不合格安全生產的施工活動。
③審查駐地辦權限范圍內的各種報告。
④審查安全方案并監督實施。
5)負責初審或審核施工中安全施工方案,參與本項目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6)在工地檢查過程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填寫巡視檢查記錄;
7)定期組織對本合同段安全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制訂糾偏措施;負責駐地辦進行的月度綜合考評中安全監理方面的工作;
8)負責收集、檢查本合同段安全監理資料的匯總統計、編目、整理,負責安全監理資料的審查及移交;
9)組織本合同段有關安全監理方面的觀摩與人員的業務學習和交流等;
10)及時向駐地工程師報告安全監理管理情況,編寫監理報告中涉及安全監理部分;
11)承辦駐地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工作。
(3)駐地辦各專業工程師安全監理職責:
1)在駐地工程師領導下,配合安全工程師工作,對駐地工程師負責;
2)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預案的審查;
3)參與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預案、安全制度的落實和安全巡查;
4)參與必要的安全會議,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5)在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合同管理、計量支付等工作中,落實安全監理方面的要求和部署;
6)承辦駐地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安全監理工作。
(4)駐地辦各監理員安全監理職責:
1)、作為專業工程師助理,協助專業工程師完成其工作任務,履行其安全監理職責;
2)完成專業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監理的工作制度
(一)、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1、施工單位對于下列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臨時用電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1)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2)橋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3)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加固與拆除;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5臺以上的或設備總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應編制臨時用電專項安全方案。
2、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時,重點對各項方案中技術措施的針對性、編制內容的完整性、強制性標準的合規性以及施工單位內部審批的程序性進行審核。
3、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經駐地辦初審后,報總監辦審查實施,個別特殊復雜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附安全驗算結果。
4、駐地辦根據已審查同意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在開工前編制相應的專項安全監理細則,報總監辦批準后實施。
5、駐地辦、總監辦監督、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實施;
(1)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時,首先應查清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到崗;
(2)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每天至少監督檢查一次,對監督檢查的控制實施必要的監視和測量;
(3)發現不符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
1、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理的重要依據。安全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
(2)地面、深坑施工作業的防護;
(3)水上、高處及立體交叉施工作業的防護;
(4)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5)機械、機具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護及夜間施工安全防護;
(6)為確保安全,對于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制定的專項安全措施;
(7)預防自然災害(狂風、暴雨、雷擊、洪水、地震、高溫、寒凍等)的措施。
2、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駐地辦審查批準后實施,駐地辦審核結果抄報總監辦。
3、駐地辦在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監督措施。
(三)、事故應急預案審查及應急培訓演練制度
1、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預案編制規定,組織制訂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該預案需經項目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2、駐地辦應對施工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核,并經駐地工程師批準后生效,駐地辦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連同審核意見報總監辦備查。并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3、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要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邊練應戰、逐步提高為原則,主要目的鍛煉提高應急救援隊伍在突發事故情況下,能夠快速封閉事故現場,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人員防護或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提高職工應急反映的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演練結束后,要認真總結經驗,將發現的問題等編寫專題演練評估報告。有利于指導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提高處理事故的整體能力。
4、各級監理人員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四)、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
1、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如高壓線、地下管線、地下電纜、施工用電、現場防火和季節性特點等作明確交底;
(2)對多工種交叉作業時的安全技術及防范措施應作詳細交底。
(3)對防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勞動保護要求”作明確交底。
(4)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要有針對性。
(5)施工人員應學習了解相應專業、各工種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應操作規程,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遵守勞動紀律,正確穿帶安全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安全。
3、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七、必須編制專項安全監理細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臨時用電一覽
1 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2 橋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3 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加固與拆除;
4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5臺以上的或設備總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應編制臨時用電專項安全方案。
八、必須經監理復核安全許可驗收手續的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一覽
各類施工起重機械,物料提升機,配電箱等
九、必須的安全防護用品
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絕緣鞋,絕緣手套,防塵口罩,護目鏡,建筑扣件,整體腳手架等,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