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土作業范圍: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二)、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三)、《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必須按以下程度:
1、動土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一起到行政部詳細說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等內容,然后同生產部共同到現場核對圖紙、資料,查明地下情況,由行政部出具動土證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動土方式(人工或機械)及施工日期。
2、動土申請單位、施工單位持動土證明在行政部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動土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在作業證上準確填寫作業情況及其相關的內容,不得隱瞞實情。
3、行政部審批后,送給分管經理簽字批準,需要斷路的動土作業,要同時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四)、《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二份,廠長、施工單位各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轉借本證,也不能隨意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動土前動土申請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合同。
(六)、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作業前必須對施工工具、現場防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如施工現場需要,必須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要懸掛紅燈警示,如需要夜間作業,照明光線必須充足。
(八)、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十)、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十一)、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十二)、施工過程中,行政部和項目管理單位要經常對工程的安全、質量等方面進行督查,施工完畢后,由生產部、動土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動土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回填土,并拆除防護裝置,恢復地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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