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管基建副總經理領導下,安全生產責任如下:
1、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設計,使其符合安全、環保、消防和職業安全衛生要求。
2、在簽訂基建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安全資質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
3、組織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
4、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外來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按建設項目勞動保護、環境保護、職業衛生消防設施“三同時”規定,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
6、組織或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分析。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