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設施。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手套、電工工具、防護鏡等個人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設施,包括各級電控箱、漏電保護器、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現場應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必須建立安全防護用具臺帳,完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三、在采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時,應當驗證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備案留存:
1、銷售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2、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3、產品的有關檢驗標準或檢驗報告;
4、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5、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四、采購回的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試驗、鑒定且合格后方可發放;進場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提供采購日期、保存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并經項目部檢查、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項目部、分包單位必須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帶
六、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及時報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
七、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八、安全工程師必須對使用中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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