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進行。
⑴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⑵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⑶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⑷ 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⑸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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