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確保工廠建設維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建設維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于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癥(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癥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泄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系,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范圍,加強相互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后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并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桿、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癥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并縛扎牢固,下端須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桿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桿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盡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并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并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設有扶手欄桿,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松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1.3米高的防護欄桿(懸空高度大于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桿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桿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于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于60厘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于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后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銹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并綁扎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桿,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后,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臺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志。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采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后,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采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臺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