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和《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性較大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危險性工程”) 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論證審查(以下簡稱“專家論證審查”)活動,以及對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包括:
1、開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
2、基坑雖不足五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關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關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以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整體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采用人工、機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工程。包括:
1、建設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六米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四條 對前條所列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附安全驗算結果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初審后,交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
經審核合格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第五條 屬于下列危險性工程,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驗算結果,在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前,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安全生產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開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層以上的工程;
3、開挖深度雖不足五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以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復雜地質條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總荷載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頓的工程;
3、集中線荷載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頓的模板支撐系統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進行深水作業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大中專院校、建設科研單位聘請安全生產專家,或者聘請部分省外有影響的安全生產專家,建立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網,并向聘請的安全生產專家頒發聘用證書。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生產專家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的考試、考核。
安全生產專家的條件和具體管理措施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前,應當制定專家論證審查方案,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從建設工程安全專家網中選取5名以上專業構成滿足論證審查需要、且與本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的相關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審查。
第八條 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時,應當向安全生產專家組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概況資料;
(二)工程施工組織資料;
(三)施工圖紙;
(四)危險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方案的說明以及相應附件資料;
(五)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專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提出由參加論證審查的安全生產專家簽字的論證審查書面報告,并對論證審查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家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施工單位提供的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及論證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組織對危險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情況以及專家論證審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應當論證審查而不論證審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論證審查的行為。
監督檢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經過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及時撥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護費用,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 經過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設計文件的,由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完善,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情況采取旁站形式實施重點監控,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方市場主體落實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不落實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危險性工程設計、施工中,鼓勵和推廣應用經過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的計算軟件進行設計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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