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醒施工現場人員隨時引起注意,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辦法適用公司內部所有施工操作場所。
三、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場所和部位均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四、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部位包括:四口: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墻的屋面四周、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安全標志牌要規范、標準,要達到一目了然的效果。
五、安全標志牌要安裝牢固、工整,標志牌內容要與現場情況相符,使之能夠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六、安全標志牌要懸掛明顯處,容易看到的地方。
七、施工過程中要注意安全標志牌的保護,嚴禁故意損壞,如有損壞要及時修復,時刻保持安好。
八、在保證施工現場需要的情況下,要本著節約的精神,可在利用的標志牌,工程完工后,要收集保存好,以備再用。
九、需要安全標志牌的部門將計劃報到安全科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購制,所用資金由安全保證資金中列支。
十、各項目部安全負責人要對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的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對逾期和屢教不改者。要令其停工整頓,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一次性給予200-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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