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全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處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項目施工人員、三產辦所有人員及所有干部職工。
第四條 各科室、三產辦、項目工程部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科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有關人員對三產、項目部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
第六條 機關各科室負責對施工項目部對口專業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督促。
第七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 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項目部領導、安全員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九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負責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少于30學時。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作業人員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七)培訓內容:國家、行業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地方新頒發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標準、規范;施工單位新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典型安全事件和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條 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企業級、項目級、班組級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企業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安全生產的意義和基礎知識;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項目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危險作業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護設施的位置、性能和作用、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班組從事作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危險作業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項;本班組使用的機具設備及安全裝置的安全使用要求;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規則和維護知識;班組的安全要求及班組安全活動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的實施主要分為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內部培訓是指單位的有關專業人員或單位聘請的專業人士對職工的一種培訓;外部培訓是指單位委托培訓單位對部分職工進行培訓,從而取得上崗證或是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二條 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單位必須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政工科協助有關領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安排單位領導及職工進行安全培訓,以滿足本單位發展需要。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