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交底工作,保證編制、審查、批準、執行、檢查等方面的控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在作業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正確性,特制定本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大同煤礦集團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工程 脫硫系統EPC項目的各內部承包單位及外協單位的各個施工項目。
三、職責
1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由各二級單位和外協單位按項目級別、重要程度由專責工程師、班組技術員編制,施工經理批準。
2 安全措施的交底由各單位施工負責人或工程技術人員進行。
3 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與審查。
四、細則
1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 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各專業公司專責工程師審查批準,由分包技術員交底后實施。
3 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程技術、安全等部門審查,施工經理批準,由分包技術員或專業專責工程師交底,同時報監理承包商審批后方可執行。
1)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用水、用電、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油庫,雷管、炸藥,劇毒藥品庫及其它危險品庫,射源存放庫和鍋爐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大型構件吊裝,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重要轉動機械試運。
3)特殊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超載、超高、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爆壓、金屬容器內作業,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進入高壓帶電區域、電廠運行區,氫氣站,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4 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分析危險點和危險源,特別是重大的危險源。
2)提出控制措施,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具體安全保證措施。
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5)提出重大危險及緊急情況下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預案。
5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細則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 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6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7 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工程技術人員應重新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交底。
8 對施工過程進行績效監督和檢查。
五、記錄管理
1各單位組織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記錄由本單位保存。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