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建設、技術和項目投資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審批工程建設、技術管理、投資發展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因技術、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負責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5、根據《安全生產法》在發包或轉包工程時,負責審查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資質,在此基礎上簽訂合同,并以書面形式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6、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
7、組織工程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
8、對公司的建(構)筑物的良好和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負領導責任。對因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9、組織編寫審定公司項目投資風險分析、風險防范的措施。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