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加強安全設施管理,推行安全設施標準化,保證職工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2 適用范圍
對公司安全設施的采購、策劃、制作、布置及監督檢查進行了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電綜(1997)669號 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定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Q/527-211-2004 物資采購控制程序
3 職責
3.1 物資、機械部門負責相關安全設施的采購。
3.2 安全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
3.3 保衛部門負責施工現場消防設施管理。
3.4 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布置。
4 程序
4.1 安全設施分類
4.1.1 用于防止人員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
1) 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用于施工人員上下攀登;
2) 速差自控器,用于安全帶不夠長的高處懸空作業;
3) 活動支架,用于借助于結構的懸空作業;
4) 高空摘鉤及對口走臺托架,用于借助于結構的懸空作業;
5) 安全網,用于防止人員高處墜落;
6) 手扶水平安全繩,用于施工人員水平行走;
7) 孔洞蓋板、臨時防護欄桿、爬梯,孔洞蓋板用于現場孔洞的臨時遮蓋;臨時防護欄桿用于孔洞、樓梯口、電梯口等易造成人員高處墜落的臨時遮攔;爬梯主要用于施工人員的臨時上下。
4.1.2用于防止觸電的安全設施:
1)安全隔離電源;
2)施工配電盤集裝箱(不包括電氣設備);
3)漏電保護器;
4)低壓配電盤;
5)便攜式配電盤。
4.1.3 用于其它方面的安全設施:
1)安全圍欄;
2)高處水沖式廁所(含附屬管道、設備);
3)電焊機集裝箱及二次線通道(含快速接頭、通風設備,但不包括電氣設施);
4)安全標志;
5)安全通道(高處作業場所);
6)施工電梯;
7)集中廣式照明設施;
8)廢料垃圾通道(含附屬設施);
9)主廠房施工消防水系統;
4.2 策劃
項目部在項目工程開工前對本項目安全設施的類型、數量及總體布置進行策劃,形成文件。
4.3 采購
4.3.1 安全設施采購應符合《物資采購控制程序》要求。
4.3.2 下列(但不限于)安全設施的供方應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
1)安全自鎖器;
2)速差自控器;
3)漏電保護器;
4)施工電梯;
5)低壓配電盤;
6)便攜式配電盤;
7)安全繩、安全帶、安全帽。
4.4 制作
公司自行制作的安全設施宜參照電綜(1997)66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對文中未規定的,一般由技術員負責編制圖樣,安全部門負責審核,由項目總工或工程部門負責批準,項目部組織制作。
4.5 布置
4.5.1 按項目部策劃結果和每項作業的危險控制計劃表的要求布置安全設施;對有可能造成施工人員高處墜落、觸電等傷害的危險因素,應采用安全設施加以控制。
4.5.2消防設施布置見《消防安全管理程序》,由保衛部門負責實施。
4.5.3安全設施與施工發生矛盾需臨時拆除時由班組長提出,填寫安全設施變更審批表,經安全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4.6 監督檢查
4.6.1 安全部門負責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
4.6.2 各單位應妥善保管、使用安全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完好使用。
4.7 報廢與移出
4.7.1 經試驗或修理后達不到保障安全作用的或轉運、修理費用已經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可作報廢處理。
4.7.2 項目(工程)結束后,符合使用要求的安全設施可轉到其它項目部使用。
5 記錄
--安全設施變更審批表表式由安全部門提供,施工單位填寫申請,安全設施復原后送安全部門保存。
--安全設施檢查記錄由檢查部門形成并保存。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