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根據公司2015年總體發展目標,為了保證公司及項目的健康持續發展,結合公司項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制訂本條例。本條例所指項目保證金用途為項目違約保證金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適用范圍
1、新項目
2015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簽訂合同項目,包含2015年以前簽訂合同但一直未開工項目。以上項目均適用此條例。
開工日期以項目部組建、項目正式移交日期為準。
2、在建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對于列入風險項目應嚴格執行。風險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經營部門共同確定。
三、保證金收取標準及辦法:
1、500萬以下項目: 按照合同造價 % (或 元)收取;最低不少于 元;
2、500萬~1000萬項目:按照合同造價 % (或 元)收取;
3、1000萬~5000萬項目:按照合同造價 % (或 元)收取;
4、5000萬以上項目:按照合同造價 % (或 元)收取;
5、完工后補手續項目:按照合同造價 % (或 元)收取。
6、牽涉后期審計項目:保證金按照 收取。
收取辦法: 項目合同簽訂、項目部組建完畢進場施工1周內向公司財務部門繳納。
四、保證金的收繳管理:
保證金由財務部門負責收繳和保管工作。應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五、 保證金的返還
1、 項目大合同因故經甲乙雙方認可解除。
終止合同前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解決與業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問題和其他相關影響。并提供相關憑證資料。 所提供資料經公司認可后可予以全額返還。如存在其他經濟糾紛或隱患未解決,根據造成影響大小扣除違約款后,返還剩余部分。
2、項目竣工并辦理完正規竣工驗收手續。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質保金,則質保金按照合同約定保修期限到期經業主書面確認后予以退還。
項目保證金則按照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糾紛出現,且項目提供詳細的工程款支付明細及證明后予以退還。(糾紛包括相關單位及人員投訴、上訪等)
3、對于無法提供正規竣工驗收手續或不存在項目質保金,應有業主單位提供書面驗收證明(驗收證名內容參照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出具)。
以業主單位出具的驗收證明之日起滿一年且無糾紛出現,項目可提出退還申請予以退還。退還項目保證金前應提供業主單位出具的合同履約情況證明,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細及相關憑證。
4、對于完工補手續項目,如牽涉到對外以公司名義簽訂有勞務、材料、設備等經濟合同關系的,以竣工之日起(書面證明)一年內無糾紛方可予以退還。
5、牽涉后期審計的項目,竣工一年后無糾紛且配合公司完成相關部門審計后,項目可申請予以退還。
六、本辦法經公司常務辦公會議通過后,與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