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堅持貫徹執行并督促各單位和有關部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
(二) 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在編制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組織編置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定期參加安全檢查,有計劃地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消除粉塵、毒害、噪音,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并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三)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調查處理追查有關責任者并嚴肅處理。
(四) 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機構,配備能勝任安全工作的安檢人員,并保持安檢人員的基本穩定,負責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的考評,開展安全競賽活動。
(五) 在評比先進集體及先進個人時,要嚴格把關,要把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評比內容之一,對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不認真整改的項目和項目負責人,不得被評為“文明工地”稱號和先進個人稱號。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