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設備檢(維)修作業、施工動土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作業安全順利地進行,保證員工和企業財產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設備檢(維)修作業、施工動土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的作業票管理,必須按海南漢地陽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海南漢地陽光進行施工的相關單位。
第二章《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在漢地陽光區域內進行的設備、設施的檢修、維修、搶修等施工作業,必須憑《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進行作業。
第五條 《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資質人員填寫。作業票須經生產技術部相關人員、施工單位相關人員、設備工程部相關人員、班組監護人員共同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作業條件已具備、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六條 對于生產技術部監護人,若設備檢(維)修項目跨班連續施工,換班時必須進行作業票的交接(直至施工結束)。每班須按作業票的要求,對施工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對于不符合作業票要求的情況,監護人有權制止施工作業,直至滿足作業票要求。
第七條 施工過程中,涉及到動火、用電、動土、進入有限空間、高空等作業,還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票、臨時用電票、施工動土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高空作業票,與作業票一起使用,不能互相替代。
第八條 施工過程中,生產技術部、設備工程部專業人員定期檢查、監督施工作業條件是否變化,如有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作業票并予以落實,確保施工安全順利的進行。
第九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負責人如有變動,作業票也必須進行交接,接替的施工作業負責人也必須按票進行施工條件確認、簽字。
第十條 對于間斷式施工作業,在每次開工前,漢地陽光生產技術部、設備工程部、監護人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要對照《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對施工作業條件進行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 施工結束后,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由施工單位人員提出驗收申請,由漢地陽光專業人員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并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沒有《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或施工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含監護人員不在施工現場監護),設備檢(維)修項目不允許開工,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第十三條 對夜間及節、假日發生的應急施工作業,如果專業主管人員不在,可由單位值班人員按上述程序辦理作業票,前提是同級別或同級別以上人員代簽。
第十四條《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須長期留存,要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十五條 《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許可證》的填寫要規范、清楚,不允許漏項。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由公司設備工程部負責解釋。
2012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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