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期的確定
工程保修期應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起算,如果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期不同,則該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保修期應以其竣工驗收合格目起算。
工程保修的期限,在符合政府在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業主及承包商在合同文件中訂明。
(二)、保修期的質量缺陷與處理
保修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缺陷,業主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業主、設計人、承包商及有關各方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必要時,可建議業主邀請質量監督機構及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部門參與。
在質量缺陷責任確定后,監理工程師應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審批并監督該方案盡快實施。
若缺陷處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時實施,監理工程師書面通知業主,并建議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其處理的費用應依據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三)、保修責任的解除
如果在保修期內沒有出現質量缺陷或雖出現質量缺陷但經過上述程序處理后未發現新的缺陷,總監理工程師應在保修期結束之后及時簽發解除保修期質量責任證書給承包商并抄送業主。
保修責任解除后,總工程師應及時向業主簽發退還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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