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發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責任的處理,現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只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人員。
第二條: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保管員、和守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具有從事爆破作業資格條件從業人員從事井下爆破作業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領用、運輸、實施爆破作業、退庫的全過程中監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當班作業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沒有按時清點退庫的;
(五)爆破作業后,沒有認真清理爆破現場,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當班負責人和爆破員沒有如實對當日領取、消耗和退庫的爆炸物品進行登記和簽字認可的。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爆炸物品發放給無執業資格證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二)超標準(炸藥儲存不超過3噸,雷管儲存不超過20000枚,夏季炸藥儲存不超過2噸)儲存爆炸物品的;
(三)發放爆炸物品不清,帳目混亂,帳物不符的;
(四)沒有如實對雷管編碼進行逐號登記,編碼與實物不符的;
(五)無爆破員和當班負責人同時簽字,發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項登記記錄丟失、焚毀,不按規定時限(兩年)保存的。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守衛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不進行檢查、登記的;
(二)對進入庫區的人員不進行安檢,致使他人將手機、容易產生靜電、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區的;
(三)在倉庫區內吸煙、使用明火、和進行其它活動的;
(四)酒后上崗的;在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脫崗、遛崗的;
(五)讓無關人員逗留值班室與庫區的;
(六)擅自關閉視頻監控、防盜系統的。
第六條:倉庫守衛人員在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脫崗、遛崗,造成倉庫安防設施被盜、損壞的,由當日倉庫守衛人員負責承擔恢復設施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人員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另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處罰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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