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動土作業是指 挖土、打樁、地錨如圖深度在.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每平方米50000公斤 以上,以及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動土作業應執行化工行業《公司動土作業安全規程》,辦理“動土安全作業上崗證”。
二、 動土前必須摸清地下情況,向施工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三、 動土鄰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 輕輕 挖掘,禁止使用 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四、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化工 操作人員取得聯系,當化工生產 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五、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上崗證”上的內容進行,對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審核手續不全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六、 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七、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八、 在坑、溝內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九、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 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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