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措施費),是指在本項目工程施工中,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折價(含購置、折舊或攤銷)費用和落實施工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等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安全措施費所包括的項目范圍:
一、安全防護用具: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臨邊防護設施: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臺周邊、樓層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以及上下通道等臨邊安全防護設施;
三、全鋼質內外腳手架及配套防護設施、結構模板的全鋼質主體支撐桿件;
四、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井字架提升機等建筑施工起重設備及配套防護設施;
五、施工用電:符合規范要求的臨時用電系統、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六、施工機具;
七、安全檢測費:包括對建筑施工起重設備與外用電梯、安全網、鋼管腳手架等的檢測。
八、安全教育培訓;
九、安全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
十、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施工現場圍墻圍護及場地硬地化、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衛生間、淋浴間等;
十二、消防器材設施;
十三、應急救援器材;
十四、隧道基坑支護的變形監測;
十五、隧道地下作業中的安全防護和監測。
第四條 安全措施費實行單列支付、專款專用。
第五條 本項目在工程開工前已制定專項的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并經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發現作業隊或部門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作業隊或部門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作業隊或部門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部,作業隊或部門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報告。
第七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應對安全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作業隊或部門挪用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作業隊或部門弄虛作假,騙取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