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在于防止未驗收項目及不合格項目被本工序和下道工序掩蓋。
2 隱蔽工程項目由施工單位提供,監理審定,或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編制。
3 隱蔽工程驗收由施工單位向監理提出,根據需要由監理通知其它有關單位參加。
4 隱蔽工程驗收采用“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項目簽證”。
5 隱蔽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質檢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部簽收后,監理工程師應在22小時內到達現場,如果超過24小時未到現場,施工單位可自行隱蔽,并做好隱蔽記錄,監理工程師應予以認可,并共同承擔責任。
6 未經監理現場驗收,施工單位自行隱蔽,監理有權提出重新檢查,施工單位應按要求恢復隱蔽前狀態。
7 施工單位未通知監理,或經檢查發現問題后不按要求進行返工和處理時,監理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自己負責。
8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簽證分別由施工單位和監理部分頭管理,并作為工程文件之一保存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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