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隧道各部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及設計文件中規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人隨時檢查,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撤出施工人員,再進行加固。
3、洞內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到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將支撐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支撐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楔緊。
6、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撐使用的梁、柱、連接桿件等選材,必須符合設計和承載要求。木支撐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保證坑道運輸凈空。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吊裝。
8、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漿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9、檢查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的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支架。
10、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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