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及時掌握港口安全生產動態,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經驗,部署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本會議制度。
第一條 會議主要形式
(一)每月初召開港口安全生產會議,參加對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裝卸公司全體人員;
(二)每季度召開一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參加對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相關人員;
(三)每年末或下一年初召開年度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參加對象:港口局相關領導,港口企業負責人、安質辦主任,港務管理站領導、安全監督科負責人,局安全監督處全體人員;
(四)根據上級指示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緊急會議或專題會議,參加對象:由裝卸公司領導確定。
第二條 會議主要內容
(一)總結前階段港口安全生產開展情況,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傳達和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研究并提出貫徹落實有關措施;
(三)根據需要,討論制定和修訂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港口企業,根據“四不放過”原則,討論處理意見;
(五)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作業區,召集相關人員討論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
(六)依照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和專項行動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各項安全活動落到實處;
(七)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表彰安全生產先進人物和單位;
(八)分析研究港口安全生產領域的新趨勢、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引導港口企業趨利避害,遵循港口安全生產發展規律;
(九)不定期研討科學技術在港口安全生產領域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港口安全生產科技含量,促進港口安全生產技術進步。
第三條 會議通知應至少提前兩天發出,會務人員應做好與參會人員的簽到工作和資料分發工作。
第四條 參會人員應準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事先請假。
第五條 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全面書寫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并及時歸檔。
第六條 相關單位或人員應按照會議要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落實工作,需要反饋的應及時予以反饋;有關部門要及時督促跟蹤,保證會議要求得到順利執行落實。
第七條 對沒有事先請假而不按時參加會議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給予通報;對會議要求不認真貫徹落實的單位,在評選評優中給予扣分。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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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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