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安全管理的現狀,為了減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警示操作人員,正確識別危險源,經研究決定執行如下安全警示標志的有關規定,特進行如下明確:
一、在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必須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導則》(GB6527.2-86)、《安全標志》(GB2894-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牌圖案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安全警示標志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安全警示標志應圖形清楚,表面無任何影響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但應設置在提醒物的周圍。
四、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以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時看不見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安全警示標志必須固定牢固。
五、如果在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多個不同類型的安全警示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每次使用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進行外觀檢查,凡不符合外觀質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剔除。檢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詳細標注安全警示標志,以防止危險部位未及時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應有繪制人簽名,并經項目經理審批。
八、嚴格安全警示標志的報廢制度。施工企業必須指定部門和專人加強對安全標志的管理和檢查,凡是外觀有缺陷的安全標志均必須作報廢處理,嚴禁再度使用。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處理后存放。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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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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