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有限公司《內部交通管理規定》,為了加強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廣大司助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及各類機動車的完好率、使用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更好的為施工生產,結合烏斯太熱電廠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烏斯太熱電廠車輛及司助人員,各參建單位。
(二)本規定所稱駕駛員,是指經學習取得正式駕駛證,經各單位安全考核合格的,單位領導批準。
(三)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烏斯太熱電廠及各施工單位由公安車管部門核發行車執照和號牌的各種大小汽車、特種車等。
(四) 烏斯太熱電廠領導,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并積極配合烏斯太熱電廠安監部、綜合部車管人員開展工作。
(五)本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熱電廠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杜絕特大交通事故、力爭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行車。
(六)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施工現場車輛管理
(一)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各項規章制度,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熟悉本車性能。自覺接受公安人員的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對自己駕駛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確保安全行車。
(二)各種出入廠區的車輛必須辦理通行證,憑證通行。
(三)嚴禁出租車駛入施工現場。
(四)施工現場的轎車必須在各單位指定并經批準的停車場停放,施工用載重車輛、裝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等大型機動車下班時必須停在作業現場,不得隨意停車。
(五)摩拖車、自行車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在廠區行使。
(六)機動車在廠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雨、雪、夜、霧天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七)無特殊情況施工車輛不準駛入生活區。
(八)各類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的通行證和貨物檢查。
(九)各類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
(十一)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
(十二)施工單位嚴禁雇傭無牌無證車輛
(十三)運輸物資車輛出門時必須出具出門證,并證物相符
(十四)各種車輛必須性能完好,對不符合要求的門衛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場
(十五)小型車輛須避讓現場施工的工程車輛,各種車輛必須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施工搶險車、救護車。
(十六)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包括動力翻斗車、拖拉機等,必須剎車完好,燈光信號齊全,喇叭、方向盤正常,車門、車廂牢固,不符合要求的,門衛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場。
(十七)在施工現場交通道路有限的情況下,提倡文明駕駛,安全禮讓,車輛行駛道路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保證道路暢通,嚴禁偷開他人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得私自轉借車輛,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汽車腳踏板上不許站人,翻斗車、材料運輸車不許載人。
三、處罰與獎勵
(一)烏斯太熱電廠對駕駛員的交通事故要進行處理,由綜合部、安監部提供事故案卷材料,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和領導會議討論決定。
(二)對烏斯太熱電廠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駕駛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事故報告
(一)各類交通事故上報按照公安部關于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附 則
(一)本規定由烏斯太熱電廠安監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