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獎勵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倉庫、車間、生產基地、生活基地進行生產和管理活動的個人和集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給予獎勵。
1、模范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獲得各級政府機構頒發的文明工地稱號或安全生產考評無重傷事故、無重大險肇事故、無嚴重違章行為的;
2、履行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在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維護安全生產穩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
3、在安全設施和安全技術措施方面有創新、革新、重大改進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過實踐驗證或有關部門審定認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5、在各類安全事故搶救過程中的立功人員。
第三條獎勵方式
1、凡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個人可獎一百元至一千元;集體可獎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上級機關開展的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活動。
第四條獎勵的實施辦法
對符合安全生產獎勵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由項目部提出書面材料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部進行復核確認,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安全獎勵的獎金來源
1、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建設的獎勵,按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2、被集團、市建委、市安全監察部門、市總工會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和集體的,按評選單位的規定支付獎金。
3、對其它符合獎勵條件的個人或集體頒發的獎金,由違章罰款專項中列支。
4、獎金發放按公司有關工資獎金發放管理制度規定的手續辦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經濟處罰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倉庫、車間、生產基地、生活基地進行生產和管理活動的個人和集體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發生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除責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給予經濟處罰。
1、凡發生死亡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萬元。
2、凡發生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萬元。
3、凡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千元至一萬元。
4、對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人員,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違章行為,按《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關于違反安全生產規章的處罰細則》進行處罰。
第七條經濟罰款的實施辦法
1、對第六條1—4款的處罰,由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職能范圍開具《違章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按《違章罰款通知單》對處罰個人或單位進行扣款,并附一份《違章罰款通知單》給被處罰個人和單位,作為扣款依據。
2、對第六條第5款的處罰執行,由公司或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機管員和消防員實施,簽發《違章罰款通知單》,由被處罰責任人當場簽字認可,再送交公司或項目部財務部門進行扣款。
3、公司和項目部的財務部門應按《違章罰款通知單》及時收繳罰款,并建立安全生產違章罰款專項科目。
第八條凡因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發生,以及其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行為的責任者,除處以經濟罰款外,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嚴格執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在公司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評比活動中,對存在嚴重違章行為的個人和集體,可給予否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單位,不得參加各級文明單位的評比活動。
2、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管理部組織實施。
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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